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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admin
2015-04-23
33
问题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22题)
选项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
A
解析
首先,选项A考查姓名权。所谓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1条的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可知,侵犯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本题中,甲用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甲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据此,选项A正确。
选项B考查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知,本题中,甲并未有任何侮辱、诽谤损害乙名誉的情形,乙的社会评价也并未降低,因此甲并未侵犯乙的名誉权。据此,选项B错误。
选项C、D考查信用权。所谓信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具有的履约能力和意愿所获得的信赖程度的社会评价及其保有、利用、收益、处分信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权利。信用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1)享有信用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2)信用权的客体是信用。(3)信用权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社会评价。(4)信用权的内容体现在民事主体对于信用的维护、保有权以及对一定信用利益的支配权。本题中,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有义务严格审核申请贷款人个人身份及提交的贷款资料,但银行仅电话核实而没有当面核实乙的有关情况导致甲冒充乙的名义办理信用卡并造成违约,银行在办理该笔贷款时审核不严。存在过错。且银行将不真实的欠贷信息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造成对乙的个人信用的损害,银行应当对乙的损失承担责任。据此,选项C认为甲侵犯乙的信用权是错误的。应是银行侵犯了乙的信用权。选项D认为银行不需对乙的损失承担责任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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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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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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