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21-08-02  36

问题 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合同凡具备法定条件的,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如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如果同时订立有合营协议和合营合同的,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当事人对已获批准的合同达成的补充协议而未经批准机关批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答案A,B,C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第9条规定,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故A选项的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故B选项的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故C选项中的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规定,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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