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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988年),安崇绪诉他的继母冯氏,认为冯氏与他父亲安知逸已离异,他父亲去世后,冯氏却霸占其父资产,并准备留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因此大理寺将其定为死刑。该案奏报宋太宗裁
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988年),安崇绪诉他的继母冯氏,认为冯氏与他父亲安知逸已离异,他父亲去世后,冯氏却霸占其父资产,并准备留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因此大理寺将其定为死刑。该案奏报宋太宗裁
admin
2017-09-06
28
问题
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988年),安崇绪诉他的继母冯氏,认为冯氏与他父亲安知逸已离异,他父亲去世后,冯氏却霸占其父资产,并准备留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因此大理寺将其定为死刑。该案奏报宋太宗裁决。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防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关于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理由是( )。
选项
A、继母并非生母,因此依律应予改判
B、继母与安崇绪生父已离异,没有扶养赡养关系,因此应予改判
C、按律处安崇绪死刑就会使安知逸无辜而绝后嗣,阿蒲也会无以为生,因此应予改判
D、冯氏仍霸占安知逸资产,违法在先,因此应予改判
答案
C
解析
从题干表述情形看,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防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可见,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是C项,故选C项。不选A、B项:因为题干表述的情形是,仅安崇绪本人认为冯氏与他父亲离异,至于是否离异,应由大理寺通过掌握的证据决断。当然,即便果真离异,也不能选A项,因为与题意不符。不选D项:冯氏霸占安崇绪父亲资产,如果离异,就应当回娘家;如果尚未离异,其资产应由安崇绪继承。所以,冯氏霸占资产具有违法性,这没有错,但这并不是改判的理由,故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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