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dmin2010-06-20  18

问题 下列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选项 A、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B、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C、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D、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3月15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5条,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第16条,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第19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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