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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公司于2002年3月25日为该公司包括李某在内的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在甲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保险合同时公司在受益人一栏直接记载了公司的名称,保险期限为1年,华润公司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2年11月23日李某乘坐本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的汽车
华润公司于2002年3月25日为该公司包括李某在内的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在甲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保险合同时公司在受益人一栏直接记载了公司的名称,保险期限为1年,华润公司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2年11月23日李某乘坐本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的汽车
admin
2008-05-12
75
问题
华润公司于2002年3月25日为该公司包括李某在内的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在甲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保险合同时公司在受益人一栏直接记载了公司的名称,保险期限为1年,华润公司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2年11月23日李某乘坐本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的汽车前往加工厂途中不幸因车祸身亡。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该起车祸系华润公司司机刘某酒后驾车引起,刘某负全责。刘某曾经在2001年12月10日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且交纳了保险费。请回答下列各题:
选项
A、给付保险金给李某的继承人
B、给付保险金给华润公司
C、可以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车祸由刘某负责
D、和乙保险公司各自承担一半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答案
A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题中该受益人的指定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是无效的,视为没有受益人。《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甲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给李某的继承人而不是华润公司。《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伤亡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予以确定,因此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中不能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而减免自己的责任。所以BCD都是错误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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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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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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