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3%,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不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阳光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于2019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

admin2022-05-31  20

问题       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3%,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不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阳光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于2019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假设阳光公司2018年实现利润总额2 000万元,2018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分别为43.8万元和38.5万元(本期均无转回),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阳光公司2018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9年2月28日完成。阳光公司发生如下纳税调整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18年阳光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4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8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分期摊销。公司开发的无形资产于当年年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假定当年无须摊销。
      (2)2018年12月31日,阳光公司对本年新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其购买成本220万元,公允价值190万元,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30万元。
      (3)2018年7月1日,阳光公司取得一项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年末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为无减值。按照税法规定,该无形资产当年应摊销120万元。
      (4)2018年阳光公司营业外支出中含有因违反环保规定支付的罚款100万元。
      (5)2017年12月31日,阳光公司拥有的一项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该资产账面价值1 350万元(等于计税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1 220万元。预计其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直线法计提折旧(与税法上的处理相同)。2018年12月31日,该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1 500万元,阳光公司减值恢复130万元。
      (6)2019年2月15日,阳光公司收到甲公司退回的2018年11月4日向其销售的一批商品,并向甲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结转的销售成本为180万元。该批商品的货款年末尚未收到,公司已按应收账款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按税法规定,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设阳光公司无其他调整事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阳光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的本年金额为(          )万元。

选项 A、482.825
B、476.175
C、465.425
D、459.675

答案A

解析 2018年所得税费用=(1 861.3-40×75%+100)×25%=482.825(万元)。或者:所得税费用=457.075+120×25%-(30-13)×25%=482.8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457.0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7.07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
      贷:所得税费用    4.25
      借:所得税费用    3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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