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由于工程施工工期紧迫,建设单位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签发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 事件二:在未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告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按照投标书中打桩工程及防水工程的分包计

admin2016-01-05  48

问题 【背景资料】
某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由于工程施工工期紧迫,建设单位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签发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
事件二:在未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告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按照投标书中打桩工程及防水工程的分包计划,安排了打桩工程施工分包单位进场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对此做了相应处理,书面报告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打桩施工分包单位资质未经其认可就进场施工为由,不再允许施工单位将防水工程分包。
事件三:桩基工程施工中,在抽检材料试验未完成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已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后予以制止。其后完成的材料试验结果表明,该批材料不合格,经检验,使用该批材料的相应工程部位存在质量问题,需进行返修。
事件四:施工中,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在没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的情况下就存放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安装时,发现该设备的部分部件损坏,对此,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事件五:上述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的单机无负荷试车未通过验收,经检验认定是因为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
【问题】
指出事件四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事件四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在没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的情况下就存放在施工现场。 理由:根据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中对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的有关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在设备到货前24h,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设备的部分部件损坏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理由:根据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中对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的有关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但如果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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