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张三出资5万元设立清风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清风企业)。张三聘请李四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四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张三同意。2014年10月,李四未经张三同意,以清风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五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15

admin2015-07-06  18

问题 2014年1月,张三出资5万元设立清风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清风企业)。张三聘请李四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四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张三同意。2014年10月,李四未经张三同意,以清风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五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15年清风企业持续亏损,张三决定解散该企业。张三的律师对于清算向张三提出以下方案:
    (1)张三自己清算;
    (2)由全体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主持清算;
    (3)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经查,清风企业和张三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清风企业欠缴税款0.2万元,欠李四工资0.5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0.5万元,欠赵六10万元;
    (2)清风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张三是杨柳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杨柳合伙企业当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张三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李四向王五购买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张三的律师提出的三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清风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4)如何清偿赵六的债权?

选项

答案(1)李四向王五购买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尽管李四向王五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五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张三的律师提出的三种方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由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本题中,张三可以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但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规定,清风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4)首先,用清风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李四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剩余7.8万元用于清偿所欠赵六的债务;其次,清风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赵六2.2万元,可用张三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0.2万元,可用张三从杨柳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赵六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杨柳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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