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和乙是某市长生宝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8年2月,甲、乙二人又和丙合资开办保长生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保长生”牌饮料,与长生宝公司的产品饮料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同年3月,长生宝公司发现了甲、乙另办保长生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经过董事

admin2009-04-20  13

问题 案情:甲和乙是某市长生宝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8年2月,甲、乙二人又和丙合资开办保长生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保长生”牌饮料,与长生宝公司的产品饮料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同年3月,长生宝公司发现了甲、乙另办保长生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甲、乙的董事职务,并要求甲、乙将其经营保长生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得收入100万元交回公司。甲、乙不同意,辨称:我们两公司的饮料的品牌不同,互不相干,我们的额外劳动所得不应当交回公司。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问题:
甲、乙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选项

答案甲、乙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二者所任董事的公司与其合资开办的公司的营业属于同类营业,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之一是其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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