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2第69题)

admin2014-12-22  6

问题 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2第69题)

选项 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C、具有不可替代性
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答案A,D

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专门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两者的共同之处有:二者都是刑事诉讼中除公安司法人员及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故A、D项正确。
    证人与鉴定人的不同之处有:(1)证人是由案件本身决定的,因此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鉴定人则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需要指派或聘请的,既可以选择,也可以更换和替代,必要时还可以组织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故本题C项错误。(2)证人提供证人证言,是向有关机关和人员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鉴定人事先并不了解案件事实,而是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提出判断性意见,从而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3)证人作证不需要具备何种专门知识,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都可以作证人。而鉴定人必须具备有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4)只要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依法都有作证的义务,都可以充当证人,证人不存在回避的问题。鉴定人则不同,如果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法定情况,便应当回避,不能接受指派或聘请作鉴定人。故B项错误。(5)鉴定人为了提供科学的结论,可以要求了解有关案情或阅览有关案卷材料;几个鉴定人共同鉴定时,可以互相讨论,共同写出鉴定意见。证人则不能要求了解案情,而且法律明确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证人之间不能互相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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