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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宜房贷”的介绍,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1年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
2015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宜房贷”的介绍,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1年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
admin
2018-01-31
29
问题
2015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宜房贷”的介绍,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1年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公司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
B公司依照约定于2015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1年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无法清偿借款本金,B公司委托某中介机构调查发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将借款资金用于购置海外私人游艇。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以A公司、“宜房贷”和宋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B公司提起是诉讼请求如下:
(1)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宜房贷”平台对A公司的所欠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A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承担挪用资金部分的清偿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15000万元,挪用资金38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B公司要求A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由于逾期利率未约定,因此应采用借期内利率24%计算,此时已经超过了24%的标准,若再计算违约金,此时总计年利率超过了24%,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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