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墨印刷厂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假设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异议处理方式,对于登明纸制品厂与鄂某就彩页广告制造合同提出的异议,宏墨印刷厂应如何处理?

admin2014-05-27  37

问题 宏墨印刷厂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假设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异议处理方式,对于登明纸制品厂与鄂某就彩页广告制造合同提出的异议,宏墨印刷厂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应当暂停合同的磋商,由登明公司;岳某、杨某三方一方一票表决,经两方以上表决通过是否继续磋商。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业务执行的异议处理。
   《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做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入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由上述可知,表决是否继续进行磋商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有限合伙人鄂某不得享有表决权,因此只能由登明公司、岳某、杨某三方一方一票经两方以上表决通过是否继续磋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65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