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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
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
admin
2018-07-27
30
问题
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2015年卷三83题)
选项
A、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作出缺席判决
D、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开庭审理、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约定是合法的,A选项不应选。《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因此,B选项是合法的。该条第2款又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本题中,法院通过电邮方式发送的开庭通知并未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回复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万雷已经收到,所以法院不得缺席判决,C选项是违法的。《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D选项是违法的。因此,C、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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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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