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家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达成投资协议,共同组建丁公司:甲公司以其闲置的设备进行投资,该设备2004年购入,原值和计税基础均为15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98万元,评估价值为60万元;乙公司以其闲置的厂房投资,闲置厂房为企业于2006年购

admin2014-02-24  34

问题 甲、乙、丙三家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达成投资协议,共同组建丁公司:甲公司以其闲置的设备进行投资,该设备2004年购入,原值和计税基础均为15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98万元,评估价值为60万元;乙公司以其闲置的厂房投资,闲置厂房为企业于2006年购入,原值和计税基础均为8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和评估价值均为150万元;丙公司以40万元现金作为投资。三方约定,乙公司每年分取15万元的固定利润,不承担投资风险。(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问题:
  (1)甲公司这笔投资业务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乙公司这笔投资业务需要缴纳多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选项

答案(1)以固定资产投资而处置的设备,应按增值税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 600000÷1.04×4%×50%=11538.46(元) 应纳城建税=11538.46×7%=807.69(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1538.46×3%=346.1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0—11538.46)—(1500000—980000+807.69+346.15)]×25%=16826.93(元) (2)乙公司以闲置厂房投资,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相当于出租,应按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150000×5%=7500(元) 应纳城建税=7500×7%=525(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7500×3%=225(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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