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岁的张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重症精神病人,那么下列人员可以担任其监护人的有( )。

admin2020-10-29  50

问题 40 岁的张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重症精神病人,那么下列人员可以担任其监护人的有(    )。

选项 A、其妻子
B、其母亲
C、其 13 周岁的女儿
D、其兄长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主体,主要涉及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A 项正确,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张某的妻子可以担任其监护人。
B 项正确,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张某的母亲也可以担任其监护人。
C 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选项中的 13 周岁的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监护能力,不能成为监护人。
D 项正确,张某的兄长是其近亲属,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其兄长可以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故正确答案为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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