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0日,因东江市垫江县桂溪镇北苑小区(以下简称北苑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垫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垫江县政府)作出垫府发[2008]2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北苑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东江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政府、

admin2015-11-05  24

问题 2008年2月10日,因东江市垫江县桂溪镇北苑小区(以下简称北苑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垫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垫江县政府)作出垫府发[2008]2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北苑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东江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并抄送到县委相关部门。该文件详细规定了北苑小区范围内住户的房屋拆迁事宜,包括拆迁时限及奖惩办法,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优惠政策、拆迁组织管理等内容。该文件并未发给小区内的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
    垫江县桂溪镇北苑小区董永华等108户被拆迁户认为该文件所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不断向垫江县政府反映、申诉。2008年7月7日,垫江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诉人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年7月22日,北苑小区董永华等108户被拆迁户向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东江市人民政府于8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裁定书,认为垫江县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董永华等108户被拆迁户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对于垫江县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认真做好北苑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是否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选项

答案可以。因为垫江县政府《通知》已经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可知该《通知》具有可诉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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