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贸发公司与B国库克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贸发公司向库克公司出售一批家用电器。在订立合同时,库克公司表明将向C国转售该批货物。后来由于其他原因,这批家用电器未能向C国转售,而是部分转售到了D国,部分在B国销售。货物到达D国后,D国伟业公司发现

admin2014-06-01  21

问题 A国贸发公司与B国库克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贸发公司向库克公司出售一批家用电器。在订立合同时,库克公司表明将向C国转售该批货物。后来由于其他原因,这批家用电器未能向C国转售,而是部分转售到了D国,部分在B国销售。货物到达D国后,D国伟业公司发现该家用电器使用了其在D国获得的未许可他人使用的专利技术,遂向库克公司主张权利。该商标从未许可他人使用,且是B国人早已熟悉的商标。B国哈特公司遂向库克公司主张权利。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2)对D国伟业公司提出的权利主张,贸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3)对B国哈特公司提出的权利主张,贸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选项

答案(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2)不承担责任。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限于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的权利或要求,且这种权利或要求必须根据买方所在国法律或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销售的国家法律提出。本案中库克公司向D国转售货物,是卖方贸发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不到的。(3)不承担责任。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是无条件的。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该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要求,则卖方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本案中货物使用的商标是B国人早已熟悉的注册商标,买方库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不知道这一商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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