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7、168、1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 )。

admin2013-02-20  37

问题 《刑法》第167、168、1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    )。

选项 A、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经办的工作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D、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领导

答案B

解析 这三个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见《刑法》第167条、第168条、第1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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