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东胜公司委托旭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专门用于加工生产30台应税消费品B。相关资料如下: (1) 东胜公司发出

admin2014-05-27  17

问题 东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东胜公司委托旭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专门用于加工生产30台应税消费品B。相关资料如下:
   (1) 东胜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20万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2万元,该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 用该批原材料生产的B产品已与乙公司签定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东胜公司为乙公司提供B产品30台,每台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本题下同)。将该原材料加工成30台B产品尚需加工成本总额为80万元。估计销售每台B产品尚需发生相关税费2万元。本期期末市场上该原材料每吨售价为5万元,估计销售每吨原材料尚需发生相关税费0.15万元。B产品的市场价格是每台10万元。
东胜公司2010年末对该原材料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    )。

选项 A、15万元
B、8.3万元
C、20万元
D、0

答案C

解析 为生产产品而持有的原材料,应该先考虑其生产的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是否低于成本;本题中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确定)低于其成本,所以原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原材料可变现净值=30×8-80-30×2=100(万元),原材料成本=100+20=120(万元),所以东胜公司2010年末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20-10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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