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万元人民币,时间从2006年5月10日至2007年5月10日,其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没有约定。到了2007年10月10日,甲仍未将该笔借款还给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16-01-15  69

问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人民币,时间从2006年5月10日至2007年5月10日,其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没有约定。到了2007年10月10日,甲仍未将该笔借款还给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甲无须向乙支付利息
B、乙有权要求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C、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借款,同时可以要求甲支付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过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D、乙与甲借款合同至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答案C,D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甲与乙的合同中并未对利息的支付作出约定,所以甲无需向乙支付利息,但是依据《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选项AB是正确的,而C是错误的。故答案为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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