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A车,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乙,甲受领价款并完成交付,但未登记过户。甲因欠丙的2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丙经查询甲名义下登记有A车,遂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23-02-22  6

问题 甲有A车,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乙,甲受领价款并完成交付,但未登记过户。甲因欠丙的2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丙经查询甲名义下登记有A车,遂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没有取得汽车所有权
B、丙可以对乙行使代位权
C、丙是善意第三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A车
D、乙有权对抗丙的执行请求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汽车作为特殊动产,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汽车已经交付,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因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因此,乙取得汽车所有权,A项表述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丙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乙仅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甲的债务人,且甲的处分行为也不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B项表述错误。根据《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对该动产享有物权之人,如抵押权人、质权人,但丙并非物权人,而是普通债权人,且甲已将车交付给乙,乙已经取得汽车的占有,丙并非善意第三人,丙的强制执行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可见,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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