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北大2006年研) 何谓证据能力?何谓证明力

admin2014-12-08  32

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北大2006年研)
何谓证据能力?何谓证明力?结合证人证言谈谈两者之间关系。

选项

答案①概念界定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格,即允许该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并且大陆法系一般对其只作消极规定,如德国依据证据禁止和程序禁止规定对证据能力加以限制。证据能力是大陆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某一材料是否能在严格的证明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需要由事实的裁判者加以判断的事实,完全由充当证据的证据能力来决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据能力具有证据的合法性:a.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b.证据必须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c.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判断,是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证据能力的判断应该遵循相关性原则、实体公正性原则和程序公正性原则。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证据的证明力是与证据能力完全不同的概念。它表现证据的价值,是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挥作用的力量,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有多大的表现。证明力包含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可信性是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值得相信;狭义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在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 ②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的关系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最终都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一个明显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诉讼中不会产生证据能力的问题;同样,依法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也必然没有证明力。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a.证据能力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一定有证明力,如出于被告人自由意志的虚假口供;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可能具有证明力,如运用刑讯方法获得的真实口供。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既有证据能力,又有证明力。司法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首先审查证据有无证据能力,然后再对确认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没有证明能力的证据不必考虑有无证明力。 b.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能否在法庭上提出,让事实的审理者(法官)看见和听见。而证据的证明力则是对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的可信度和关联性进行的判断,要在评议中、形成判决的时候根据全案的证据予以确定。证据能力是英美法系证据法的核心问题,由职业法官裁定在大陆法系及我国的参审制度之下,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审查判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采用证据能力这一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当论及这一问题时一般表述为“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证据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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