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

admin2020-11-05  32

问题 (2009年)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答案B

解析 选项A、C错误。根据《信用证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理,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10条的情形的,应当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所以,这两个选项表述都不完整。
《信用证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故B选项正确。
依《信用证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申请开立信用证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国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是担保的关系,不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而应适用中国相关的法律。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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