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
2021-08-02
24
问题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
A,D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况:(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题中,因为受赠人将赠与人的儿子打成重伤,符合第一种情况,所以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选A项。考生应注意撤销赠与的时间限制和条件,另外法条中的“严重”二字不可忽略。《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题中赠与人甲已经支付了2000元赠与,在符合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况下,甲当然可以要求就已经交付的赠与进行返还,所以选D项。又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93条的规定,在赠与人还正常活着的情况下,要由其亲自行使撤销权,本题情形下轮不到赠与人的近亲属来行使撤销权,所以B、C项错。参见《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k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和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应当回避的有:()
原告黄华出差常住被告李柯工作的旅馆,因而关系密切。2008年6月20日,当原告又出差住宿时,被告请原告到家吃饭并向原告提出借5000元买车用。第二天,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为原告留下借据。2008年11月,原告在向被告人索要欠款时,被告讲只能用
以下哪些情况中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
某宾馆夏季因使用空调而超额度用电,供电所遂以停电相威胁,要求宾馆每天为其员工以极其低廉的价格供应午餐,宾馆每天为供电所职员提供四菜一汤的午饭,收费2元。双方的这一行为是()。
甲向乙借款500元,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和一只鸡质押给乙,具备形式要件。则:在质权存续期间,经甲同意,乙将自行车转质于丙,丙因保管不善致该车受损,现对该损失甲应当()。
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4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中止履行的法律后果包括()。
下列哪些事项不得更改,更改的后果是票据无效?()
票据的()指在同一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种票据行为依据各自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内容,独立发生效力,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随机试题
大型企业应树立的战略思想除有规模化经营思想、集约化经营思想外,还应树立
某脑出血患者,处于熟睡状态,压迫眶上神经可勉强使其转醒,醒时答话模糊,答非所问,很快又再入睡,该患者的意识状态为
关于第一心音,下述错误的是
患者,女性,26岁。面部红斑,光过敏,关节肿痛,多种抗生素治疗不见好转,尿蛋白检查阳性,激素治疗有效。若患者抗心磷脂抗体检查结果为阳性,该患者应避免
下列属于显性成本的是()。
一般来说,一个人的食欲得到满足时,他对能量的需要也就会得到满足。
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Readthefollowingpassageanddecidewhichanswerbestfitseachspace.Forquestions26~45,markoneletterA,B,CorDo
Wisebuyingisapositivewayinwhichyoucanmakeyourmoneygofurther.Thewayyougoaboutpurchasinganarticleoraservi
About2percentofAmericanstudentsarenowtaughtathome.Educatorsareconfusedabouthowthisgrowingpracticeshouldber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