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不正确的?

admin2022-01-27  30

问题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甲起诉其子乙请求给付赡养费。开庭审理前,法院依法对甲、乙进行了传唤,但开庭时乙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对乙缺席判决
B、甲、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发作住院治疗。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C、甲诉乙离婚案件,在案件审理中甲死亡。法院裁定按甲撤诉处理
D、原告在诉讼中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确定的期间,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C

解析 A项中乙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如其不到庭法院无法查明案情,则可以在两次合法传票传唤后对其拘传。但是作为被告是否是必须到庭的,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概念,如果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其不到庭案情也能查清。可以对其缺席判决。故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B项中原告甲因胃病不能到庭,属于有正当理由,应当延期审理。故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C项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死亡,应当裁定诉讼终结,而不是按撤诉处理。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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