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假如刘某认为是村干部甲某故意刁难他家,就组织起一班人到甲某家“打砸抢”,大肆摔打,最后甲某被打成重伤,甲某的摩托车、电冰箱等贵重家具被损毁或抢走,则对刘某应如何处理?

admin2014-05-27  39

问题 刘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假如刘某认为是村干部甲某故意刁难他家,就组织起一班人到甲某家“打砸抢”,大肆摔打,最后甲某被打成重伤,甲某的摩托车、电冰箱等贵重家具被损毁或抢走,则对刘某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对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刘某属于聚众“打砸抢”的行为,按照行为的结果定罪,致人伤残的,定故意伤害罪;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刘某作为首要分子,定抢劫罪,数罪并罚。

解析 《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人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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