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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2016年卷二第54题)
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2016年卷二第54题)
admin
2018-04-20
24
问题
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2016年卷二第54题)
选项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答案
B,D
解析
A项我国刑法将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独立定罪,所以我国的伪造货币罪不包括变造货币。根据法条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均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使用变造的货币,触犯诈骗罪的以诈骗罪论处,而不能定使用假币罪。如果使用伪造的货币购买商品的,则同时触犯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B项:在走私的物品中包含毒品和假币的,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应数罪并罚。所以,B项正确。
C项:一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当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主观上有牵连关系,但是之间的牵连关系不具有通常性,不应认定为牵连犯。丙为了招摇撞骗,先后三次进行入户盗窃军服,不具有通常性,不构成牵连犯,应数罪并罚。所以,C项错误。
D项:开设赌场的行为方式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丁明知黄某进行的是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触犯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丁一行为犯数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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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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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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