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针对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考2014.2.82)

admin2016-04-18  25

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针对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考2014.2.82)

选项 A、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B、受理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D、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

答案A,C

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第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A、C选项符合要求,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根据《行诉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因此B选项应裁定驳回起诉,不当选。关于D选项,如果原告不撤诉,法院仍应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撤销或变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D选项表述中差“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故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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