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admin2020-01-15  351

问题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请回答下列问题:(2016年卷三89~91题,不定项)
乙于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答案A,B,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债务人宣告破产,抵押权人甲的债权确定,故A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76条,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担保法》第32条,若债权人甲未申报债权,保证人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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