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9年度利润表显示的“利润总额”为—120万元,并以该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010年6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甲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2009年6月“营业外支出”有一笔业务借方发生额为10

admin2015-09-08  3

问题 甲公司2009年度利润表显示的“利润总额”为—120万元,并以该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010年6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甲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2009年6月“营业外支出”有一笔业务借方发生额为10万元,稽查人员通过询问和稽查有关凭证资料等,确认该笔业务是2009年6月该公司向关联企业支付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另外,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发现,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一批,按成本价70万元核算,同类产品市场售价为120万元。
地税稽查人员对企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地税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准确,拟调整增加该公司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并调减以后年度可税前弥补的亏损额60万元;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处罚标准,按所逃避缴纳税额的50%处以罚款7.5万元(假定没有其他涉税事宜)。
请谈谈你对市地税稽查人员处理意见的看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①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属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此业务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应补缴增值税=120000×17%=20400(元) 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904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同时,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400×(3%+7%)=2040(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属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所得=12000—70000=50000(元) 将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关联企业,属于非公益性捐赠,其指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400元。 ②购入机器设备应计人固定资产,我国现行消费型增值税,对于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3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因此,企业多计管理费用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00000元。同时,企业少计增值税进项14530元,应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4530×(3%+7%)=1453(元)。 ③对逾期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3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因此,企业少计收入2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同时,企业应补缴增值税3400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400×(3%+7%)=340(元)。 ④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本年3月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红利20万元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综合①②③④: 应补缴增值税=20400—14530+3400=9270(元)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400,1453+340=927(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90400+100000+20000+927=261327(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 (2)未调整之前: 企业2009年会计利润=10000—7200—60+2000—900—800—600—160+90+100—60=2410(元) 调整后: 应纳税所得额=2410+26.1327—20=.2426.1327(元) 因此,200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16.1327×25%=604.03(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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