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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配偶已故,有一子李甲。后李某与万某结婚,万某有一女儿万乙(未嫁人,与李某存在抚养关系),妹妹万丙。李某婚后即搬去和万某同住。不久,李某和万某在一次事故中遇险,李某当场死亡,万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某、万某遗留12000元存款。请问,万乙可主
李某,男,配偶已故,有一子李甲。后李某与万某结婚,万某有一女儿万乙(未嫁人,与李某存在抚养关系),妹妹万丙。李某婚后即搬去和万某同住。不久,李某和万某在一次事故中遇险,李某当场死亡,万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某、万某遗留12000元存款。请问,万乙可主
admin
2014-04-28
24
问题
李某,男,配偶已故,有一子李甲。后李某与万某结婚,万某有一女儿万乙(未嫁人,与李某存在抚养关系),妹妹万丙。李某婚后即搬去和万某同住。不久,李某和万某在一次事故中遇险,李某当场死亡,万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某、万某遗留12000元存款。请问,万乙可主张继承多少元?
选项
A、10000元
B、9000元
C、6000元
D、4500元
答案
1
解析
12000元为李某和万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万某各有6000元。李某先死,发生财产继承。由于万乙与李某存在抚养关系所以万乙作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万某和万乙各继承2000元。后万某也死亡,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只有万乙一人,万某原有的6000元加上继承所得2000元均由万乙继承,万乙加上自李某处继承的2000元,共可得10000元。所以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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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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