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

admin2015-04-28  30

问题 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5万元。二审判决书同年9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15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问题:
本案一审应由哪级哪地法院管辖?

选项

答案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证监会应视作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对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证监会所在地为北京市,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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