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2015年卷三第55题)

admin2018-05-10  24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2015年卷三第55题)

选项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答案C,D

解析 A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2条的规定,留置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为前提,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本题张某与王某约定送货后一周内支付运费,而张某送货后立即要求王某支付运费,此时债务还未到期,且不属于“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情形,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张某不可行使留置权。
B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留置权的产生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例中的家具与房屋租赁所产生的租金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可留置。
C正确:此项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寄存处在寄存时不知何某无处分权,可善意取得留置权。
    D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31条,企业之间的留置(商事留置)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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