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成公司与亮昌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一份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开成公司应于2001年4月18日向亮昌公司交付定金30万元,亮昌公司应于2001年5月10日向开成公司交货。合同签订后,开

admin2009-02-13  29

问题 开成公司与亮昌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一份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开成公司应于2001年4月18日向亮昌公司交付定金30万元,亮昌公司应于2001年5月10日向开成公司交货。合同签订后,开成公司以资金紧缺为由未向亮昌公司支付定金,亮昌公司也因经营不善,2001年5月10日仅向开成公司交付了价值为80万元的货物。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定金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3)如果开成公司于2001年4月18日交付了定金20万元,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选项

答案(1)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2)定金合同不生效。首先是定金的数额太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高达30%,因此不合法。其次,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为开成公司未交付定金,所以定金合同也就未生效。 (3)定金罚则是指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此,亮昌公司应返还开成公司的定金数额为:20×2×[(100-80)÷100]=8(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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