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 2009年2月1日,丁拟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 10万元转让给戊。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 2009年

admin2010-06-29  24

问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
   2009年2月1日,丁拟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 10万元转让给戊。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 2009年3月1日,甲驾驶该汽车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路人王某的耕牛撞死,给王某造成2009元的经济损失。王某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遭到乙的拒绝。
   2009年4月1日,甲提出将该汽车卖给张某,乙、丙同意,戊反对。张某支付了50万元的货款后,甲、乙、丙于4月10日将该汽车交付给张某,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009年4月20日,甲、乙、丙、戊四人以该汽车作抵押,向不知情的叶某借款30万元。当事人于4月2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9年5月1日,张某以该汽车作质押,向丁某借款35万元。5月10日,张某向丁某移交了该汽车。5月12日,丁某未经张某同意,以该汽车作质押,向不知情的郭某借款40万元,5月15日,丁某向郭某移交了该汽车。
   要求: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郭某是否有权取得对该汽车的质权?并说明理由。其质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郭某有权取得对该汽车的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②其质权于5月15日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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