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甲公司向丙公司借款6万,双方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担任甲公司的还款保证人,还款时间是1999年12月。1997年8月,甲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又向丙公司借款4万,并约定还款期限与第一次相同。对于第二次借款,甲、丙公司均未告知乙公司

admin2012-05-15  30

问题 1997年3月,甲公司向丙公司借款6万,双方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担任甲公司的还款保证人,还款时间是1999年12月。1997年8月,甲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又向丙公司借款4万,并约定还款期限与第一次相同。对于第二次借款,甲、丙公司均未告知乙公司。1999年12月,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所欠10万元借款。于是丙公司请求乙公司代为偿还10万元欠款,乙公司拒绝。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第一笔借款的保证人仅负有代为偿还6万元欠款的义务,且偿还之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对于甲公司10万欠款中的另外4万,乙公司无代为偿还的义务。因为保证人对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未经其同意又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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