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卷二第19题)公民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三年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42

问题 (2009年卷二第19题)公民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三年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利害关系人只有在申请宣告李某失踪后,方可申请宣告其死亡
B、不论李某的父母是否同意,李某的配偶可以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C、不论李某的配偶是否同意,李某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D、因该意外事故发生不满四年,任何人不能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答案B

解析 A.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C.《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D.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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