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与乙厂合作承揽一项目,向某设备厂购买设备,但该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在收到货款后不久便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甲厂与乙厂进行了合伙结算,甲厂尚欠乙厂人民币30万元整,甲厂出具欠条上写明“今欠乙厂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归还期,至设备厂收回欠款后归还”。此后,乙厂多

admin2022-11-28  21

问题 甲厂与乙厂合作承揽一项目,向某设备厂购买设备,但该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在收到货款后不久便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甲厂与乙厂进行了合伙结算,甲厂尚欠乙厂人民币30万元整,甲厂出具欠条上写明“今欠乙厂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归还期,至设备厂收回欠款后归还”。此后,乙厂多次向甲厂索要欠款,甲厂都以未收回设备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归还。乙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归还所欠款项。关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诉讼,等待本案涉及的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刑事案件的结果
B、因欠条所书明确确立欠条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应判决甲厂归还乙厂欠款
C、欠条内容表明借款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从设备厂收回欠款是不确定的事实,法院应判决驳回乙厂的诉讼请求
D、欠条内容表明借款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双方所附期限不明确,故该所附期限无效,法院应判决甲厂归还乙厂欠款

答案C

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关键的区别就是,条件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是一个确定的事实。本题中的合同“归还期,至设备厂收回欠款后归还”。其中,设备厂收回欠款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因此双方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法院应判决驳回乙厂的诉讼请求,故本题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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