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受理袁某盗窃案后,因袁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即指定律师杨某作为袁某的辩护人。开庭后,袁某拒绝杨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认为杨某能力欠佳和经验不足,请求法院准许其委托程某为自己辩护。请回答下面问题。

admin2014-02-27  26

问题 市人民法院受理袁某盗窃案后,因袁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即指定律师杨某作为袁某的辩护人。开庭后,袁某拒绝杨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认为杨某能力欠佳和经验不足,请求法院准许其委托程某为自己辩护。请回答下面问题。

选项 A、应当准许
B、不应当准许
C、自由裁量后决定是否准许
D、记录在案

答案1,8

解析 《高法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在本案中,袁某第一次拒绝时,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故A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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