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经调整)买卖合同+定金合同+民事诉讼+诉讼时效 原告:五湖贸易公司 被告:天云农场 原告、被告于2005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交货方式为

admin2017-04-09  61

问题 (2009年,经调整)买卖合同+定金合同+民事诉讼+诉讼时效
原告:五湖贸易公司
被告:天云农场
原告、被告于2005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还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6万元定金;如一方违约还需承担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全额交付了定金。5天后,原告与某纱厂订立购销乙级皮棉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纱厂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3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当地了解情况,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200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否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润损失,并为其承担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有(    )。

选项 A、本合同无效,约定定金及违约金的条款均无效
B、原告向纱厂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其在订约时不可预见的
C、6万元违约金属于另一合同关系中的问题,原告不得要求被告为其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
D、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定金数额的上限应为4.4万元,超过部分可以抵作预付款
E、合同未届履行期限,原告无权请求被告实际履行,也不能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定金数额超过限额,只导致超过部分无效,而不致使合同全部无效;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同时约定,不得同时适用。(2)选项B:违约损失赔偿额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有关损失系订约时不可预见,则被告有权提出抗辩。(3)选项C:6万元的违约金是原告和第三人(纱厂)的合同中约定的,与原被告的合同无关。(4)选项D: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对方不要求返还的,抵作预付款。(5)选项E:被告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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