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由( )。

admin2020-12-28  28

问题 (2016年真题)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由(    )。

选项 A、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D

解析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典型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特殊类型的合伙企业。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本题表述中,甲、乙存在重大过失。而丙无过错,因此,甲、乙应对10万元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可见,选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JL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