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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016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期为自放款日起1个月,月利率4%。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
(2017年)2016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期为自放款日起1个月,月利率4%。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
admin
2022-05-11
30
问题
(2017年)2016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期为自放款日起1个月,月利率4%。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和乙公司绒布面料买卖合同约定:面料总价40万元,乙公司交付绒布面料3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后因绒布面料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加价,被甲公司拒绝。最终,乙公司比约定交货日期延迟10日才向甲公司交货。此时,甲公司因无原料投产,不能向买方按时交货,订单已被原买方取消。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19万元。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19万元损失,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甲公司和丙公司丝质面料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丝质面料100匹;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检验面料质量并通知丙公司;甲公司于质量检验后3日内支付价款。甲公司收货后,由于业务繁忙,至收货后的第12日才开箱验货,发现面料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绝。验货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发,丝质面料全部毁损。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银行借款。丁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甲公司还本付息。戊公司拒绝。理由是:
(1)4%的月利率不合法;
(2)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丝质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丙公司的丝质面料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题中甲公司超过约定的检验期间,视为质量符合规定,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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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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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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