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国有公司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李某行贿。王某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刘某将15万元交给李某.并要刘某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李某“美言几句”。刘某将15万元送给李某.李某当时推脱不了,收

admin2016-06-30  38

问题 王某是一国有公司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李某行贿。王某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刘某将15万元交给李某.并要刘某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李某“美言几句”。刘某将15万元送给李某.李某当时推脱不了,收下该款后因公出差。一回到单位(即八天后)李某即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董事长,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15天后,王某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李某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李某反复向王某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换,但王某并不相信。
王某非常恼火,即向其表弟陈某诉说此事。陈某说:“这种人太可恨,咱可把钱偷回来。”王某同意并安排陈某携匕首到李某家盗窃。某日凌晨,陈某携匕首到李家,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李某女儿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陈某怕被发现,用匕首刺死李某女儿后仓皇逃离。
陈某逃跑过程中,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陈某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陈某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陈的朋友甲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陈某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陈对甲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赶来的警察将陈和甲抓获。
【问题】
刘某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刘某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显然没有介绍贿赂罪的行为。故刘某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刘某明知道王某向李某行贿还代其转交,实质上已经与王某形成了行贿的共同故意.所以刘某成立行贿罪共犯.构成行贿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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