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22-12-29  33

问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持有面包券并不意味着对某些特定的面包享有支配权,只是享有请求义务人乙依面包券给付面包的权利,所以面包券不是物权凭证,而是债权凭证,故A选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甲和张某之间买卖面包券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债权转让,在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甲公司已经退出原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成为了乙公司的债权人,在张某将面包券进一步流入市场后,取得面包券的新的受让人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依面包券兑付,而甲既不能以张某未付款而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也不能要求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故B、C选项均错误。综上,只有D选项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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