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商品,承诺5个月后付款,并由A、 B两家公司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签订书面保证协议。 2004年6月15日乙向甲按期供货后,甲又将购入的该批货物(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 7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

admin2009-02-15  36

问题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商品,承诺5个月后付款,并由A、 B两家公司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签订书面保证协议。
   2004年6月15日乙向甲按期供货后,甲又将购入的该批货物(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 7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
   为及时筹集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9月20日甲公司又将该部分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订时甲没有通知银行,也未将转让的设备已用于抵押的情况告诉丙。
   同时,甲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乙支付所欠的款项,乙要求A、B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A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认为保证人为两人,各自应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故只同意代甲偿还400万元债务。
   乙还调查了解到甲公司的以下情况:
   (1) 甲公司是由C、D、E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共60万元。其中C以实物协议作价30万元出资,但其实物价值只有10万元,D、E均以货币15万元出资。
   (2) 甲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C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D为财务负责人兼监事。
   (3) 对甲公司将其用于抵押的设备在抵押期内又转让的事情,E股东也认为不妥。E准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解聘C的职务,但又怕提议不合法。
   (4) C另外还私自将公司的部分资产为其亲友贷款作抵押,给甲公司造成损失4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 甲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设备用于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是否合法?
   (2) 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又与丙签订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3) A、B的理由是否成立?
   (4) 甲公司成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5) E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合法?对因C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 甲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有效,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 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甲在转让时没有告知丙,也没有通知银行,因此该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3) A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A、B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次,B的观点也不正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合同中,A、B二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债权人乙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A、B二位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4) 甲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C股东出资的实物作价方式错误,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评估作价。另外,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因C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与认缴的出资额30万元相比,尚差20万元。应责令C股东限期补足20万元出资。不能补足的,D、E两位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D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监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务员也不得担任监事。 (5) E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合法。因为E股东持有公司1/4的股份(15/60)。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公司1/4以上股份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C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或自己提供担保”的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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