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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明志公司是2006年4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 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明志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中环公司组建普通合伙企业;(2)以明志公司名义向众星有限责任公司投
案情:明志公司是2006年4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 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明志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中环公司组建普通合伙企业;(2)以明志公司名义向众星有限责任公司投
admin
2008-12-16
20
问题
案情:明志公司是2006年4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 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明志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中环公司组建普通合伙企业;(2)以明志公司名义向众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600万元;(3)聘任王某为公司经理;(4)在公司内增设市场发展部,重点开拓海外市场。事后不久当明志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超过200万元的要由股东大会批准,因此董事会向众星公司投资的决议是无效的。 (2)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3)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做出;(4)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董事㈩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只达到1/2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5)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方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答案
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负无限责任。 另外,《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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