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建】某小学五年级(1)班期中考试数学试卷改完了。有10多位学生的成绩低于80分,班主任戚老师非常生气,便向学生家长群发了短信:“某某67分,某某73.5分,某某78分……这些连80分都不到的成绩是垃圾成绩!某某只考了49分,简直是垃圾中的垃圾!

admin2018-07-18  29

问题 【2017福建】某小学五年级(1)班期中考试数学试卷改完了。有10多位学生的成绩低于80分,班主任戚老师非常生气,便向学生家长群发了短信:“某某67分,某某73.5分,某某78分……这些连80分都不到的成绩是垃圾成绩!某某只考了49分,简直是垃圾中的垃圾!留在学校没有任何意义,建议主动退学,收到短信的家长明天下午请到学校开家长会。”短信中使用了学生的真实姓名,所有家长能了解到其中每位学生的成绩。
    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以上案例分析该教师侵犯了学生的哪些权益。

选项

答案(1)该教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案例中教师在短信中建议学生主动退学,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该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案例中教师在短信中,把成绩落后的学生称为“垃圾”,是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3)该教师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是指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学生的成绩信息属于学生的个人隐私,教师用学生的真实姓名在群发的信息中公布成绩,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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