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案例分析60)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

admin2017-03-24  31

问题 (2015年案例分析60)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元借款交给乙。乙出具借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不同意而无效?

选项

答案(1)在甲提供借款时(即2012年4月28日)生效。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丙的担保是一般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丙在乙到期无力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此种约定应依法认定为一般保证。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这20万元系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保证责任,保证人依法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不因此而无效。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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