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假释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

admin2013-03-31  21

问题 下列关于假释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根据法律的规定,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所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即使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也不适用假释
B、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第7年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3年,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对甲适用假释
C、钱某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第6年又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钱某不得适用假释
D、陈某被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内,陈某将李某打成重伤,但是直至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无需对陈某撤销假释

答案1,2,8

解析 首先,尽管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但这只是意味着不得直接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适用假释。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在被减至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后仍可以适用假释。其次,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但毒品再犯不一定构成累犯,因此对其有可能适用假释。再次,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一规定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特殊累犯属于累犯,对其不得适用假释。最后,只要被假释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均应撤销假释,将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罪应判处的刑罚实行合并处罚。因此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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