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中甲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的院长,谁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admin2016-05-05  26

问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中甲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的院长,谁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选项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据此,本题ABC项均属此列;而D项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zJ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